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常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和《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三条  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财务部分别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聘请为人正派,热心协会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四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号,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设立账册。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条  协会收入只能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  所有经费收入均有财务部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八条  协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应在每年12月份编制出协会下年度的经费预算,并报协会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预算要做到量入而出,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结余。

   第十条  协会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各项活动时,还应在年度预算经费额度范围内作出相应项目经费使用的预算,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项目经费额度需要突破该项目年度预算额时,须经协会会长签字同意后,秘书长方可予以批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结账、对账,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表;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付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10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20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并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一次在协会理事会议上,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供理事会审议监督;每三年一次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报告本届预算执行情况,供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财务部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本届理事会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秘书长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本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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