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为:“常德市民爆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常德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与使用单位和爆破技术工作者及行业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爆技术及业务交流团体,是非营业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和动员本行业全体同仁在常德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为己任,促使广大爆破技术工作者和行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使用、规范管理危爆物品;促进爆破技术的发展与提高,完善民爆行业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及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常德市公安局,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场所设在常德市武陵区滨湖路666号时代广场1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围绕沟通、自律、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有关爆破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协助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民爆行业的发展规划,促进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使民爆行业健康发展。

  (三)收集、反映民爆行业的实际问题、意见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政策等建议。

  (四)沟通相关行业的联系,加强同行业间的交流和合作。

  (五)编印民爆行业资料和会刊,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向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六)加强民爆行业协调、管理、监督,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民爆行业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知识更新。

  (七)开展民爆行业的技术、产品调整和科学管理的咨询活动与服务。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1、常德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所有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使用、运输的企事业单位;

  2、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在民爆行业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3、相关机构、组织中的专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有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情况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议案并形成决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增补或调整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或个人;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财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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